任何对已批准的进口许可证作出任何修正,只能由放射卫生科在收到有关的进口商以书面或在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后方可修改。
对已批准的进口许可证作出修改的申请,有关进口商须以书面申请修改,并随函交回进口许可证的正本及第一副本。信中需述明作出修改的进口许可证的号码、修改原因及修改项目,并需盖上公司印章。如果进口许可证是经贸易单一窗口发出,请经贸易单一窗口提交修改申请。
申请人须提交提单/空运提单、发票、包装清单,以证明修改的资料。
申请注销已批准而从未行使的进口许可证,可致函或填写表格IL-CAN(只提供英文版)致香港西湾河太康街28号西湾河健康中心3楼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进口证事务处,连同从未行使的全套进口许可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如未能交回进口许可证任何文本,须作出解释。如果进口许可证是经贸易单一窗口发出,请经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销申请。
对于误期的进口许可证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警告:
进口商应注意提交进口许可证的误期申请表并不代表进口许可证可获自动批准。此等进口许可证的签发仅为方便处理付运手续及/或收集贸易数据的目的而签发,此等进口许可证的发出,并不在根据《进出口条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构成辩护理由,亦不能排除工业贸易署署长可能采取的任何行政制裁行动。
对进口商的要求:
进口商须在托运货物进口后7天内向输入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提交进口许可证。
对承运人的要求:
在进口商未出示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之前,输入任何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须保留该货物的管有。
输入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须在接获进口许可证后7天内,将进口许可证连同有关舱单一并交付工业贸易署署长。倘若以陆路进口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工业贸易署接纳承运人在进入香港境内时向陆路边境管制站的香港海关人员递交有关货物的进口许可证及舱单,承运人向香港海关人员递交进口许可证及舱单即构成向工业贸易署署长递交有关文件。
如需要有关舱单查核要求的进一步资料,请按此处。
进工业贸易署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以检查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是否根据并在签证下进口。任何违反申领进口许可证规定的人士可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一年。此外,工业贸易署可针对进口证各方采取独立于及不考虑上述法律行动的行政制裁行动。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按此处。
1有关发牌事宜订定于《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II部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