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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的管制

《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为放射性物质和辐照仪器定订相关的规管。

辐射管理局是根据本条例的第3条成立,以执行本条例第4条所述的职能。

制造,生产,销售,经营或使用,拥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牌照的申请应提交辐射管理局牌照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