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對已批准的進口許可證作出任何修正,只能由放射衛生科在收到有關的進口商以書面或在貿易單一窗口申請後方可修改。
對已批准的進口許可證作出修改的申請,有關進口商須以書面申請修改,並隨函交回進口許可證的正本及第一副本。信中需述明作出修改的進口許可證的號碼、修改原因及修改項目,並需蓋上公司印章。如果進口許可證是經貿易單一窗口發出,請經貿易單一窗口提交修改申請。
申請人須提交提單/空運提單、發票、包裝清單,以證明修改的資料。
申請註銷已批准而從未行使的進口許可證,可致函或填寫表格IL-CAN(只提供英文版)致香港西灣河太康街28號西灣河健康中心3樓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進口證事務處,連同從未行使的全套進口許可證正本及所有副本。 如未能交回進口許可證任何文本,須作出解釋。如果進口許可證是經貿易單一窗口發出,請經貿易單一窗口提交註銷申請。
對於誤期的進口許可證申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警告:
進口商應注意提交進口許可證的誤期申請表並不代表進口許可證可獲自動批准。此等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僅為方便處理付運手續及/或收集貿易數據的目的而簽發,此等進口許可證的發出,並不在根據《進出口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構成辯護理由,亦不能排除工業貿易署署長可能採取的任何行政制裁行動。
對進口商的要求:
進口商須在託運貨物進口後7天內向輸入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的船隻、飛機或車輛擁有人提交進口許可證。
對承運人的要求:
在進口商未出示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之前,輸入任何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的船隻、飛機或車輛擁有人須保留該貨物的管有。
輸入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的船隻、飛機或車輛擁有人須在接獲進口許可證後7天內,將進口許可證連同有關艙單一併交付工業貿易署署長。倘若以陸路進口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工業貿易署接納承運人在進入香港境內時向陸路邊境管制站的香港海關人員遞交有關貨物的進口許可證及艙單,承運人向香港海關人員遞交進口許可證及艙單即構成向工業貿易署署長遞交有關文件。
如需要有關艙單查核要求的進一步資料,請按此處。
進工業貿易署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以檢查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是否根據並在簽證下進口。任何違反申領進口許可證規定的人士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一年。此外,工業貿易署可針對進口證各方採取獨立於及不考慮上述法律行動的行政制裁行動。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按此處。
1有關發牌事宜訂定於《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II部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