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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的管制

《輻射條例》(香港法例第303章)為放射性物質和輻照儀器定訂相關的規管。

輻射管理局是根據本條例的第3條成立,以執行本條例第4條所述的職能。

製造,生產,銷售,經營或使用,擁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牌照的申請應提交輻射管理局牌照事務處。